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系友會」(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團結,砥礪系友學術研究,開拓系友事業合作與協助母系發展,並宏揚母校「誠僕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區國光路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系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本會會員。
1、台灣省立中興大學畜牧獸醫學系畢業者。
2、國立中興大學畜牧獸醫學系獸醫組畢業者。
3、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畢業者。
4、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研究所畢業者。
5、曾就讀於母系者。
第五條:凡現任或曾任教於母系、所之師長,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凡對母系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本會得酌情聘為榮譽會員會顧問。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繳納會費後,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本會之選舉、被選舉、發言及表決等權。
2、參與系友大會、定期性學術演講會及其他臨時性集會。
3、接受本會與母系發行之各種刊物。
4、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5、母系與系友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第八條:義務
1、會員得遵守本會之各項決議案及章程規定事宜。
2、會員得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會員得每年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於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置理監事二十七名。其中七名為監事,組織監事會。其餘為理事,組織理事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本會置名譽理事若干人,歷屆系、所主任為當然名譽理事。
第十二條:本會置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常務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推選之,負責主持會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本會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推選之,任期三年,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在母系內服務系友擔任為原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下設總務、文書、聯誼三組,各設組長一名,由總幹事遴選,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2、選舉理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4、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經費預算及結算。
5、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執行事項。
2、決定經費預算及財務之審議。
3、召集會員大會。
4、提供各屆系友之動態。
5、榮譽會員和顧問資格之審核。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
2、本會工作及職務
3、經費及預算之稽核。
4、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之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
2、對內處理一切事務。
3、代理理事會執行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總幹事之職責,負責一切聯絡事宜,推行處理理事長及理事會所交辦之任務,各組組長襄助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日期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並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認為必要時,經常務監事之同意,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費收入及存款利息。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伍百元整。
2、會員及其他熱心人士之捐助。
3、活動收費之結餘。
4、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及他用途,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捐贈於母系,不得分配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事業。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收支情形,每年理事會應將所有開支明列細目,公佈於系刊。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有未訂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經第一屆系友大會決議通過實施)